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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优惠政策 打造“民心工程”——市举行棚户区改造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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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长白山日报 责任编辑:宋航)4月17日,我市棚户区改造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务大厅长白厅举行。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建设局局长钟明来就棚户区改造中市民广泛关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今年,我市煤矿棚户区改造计划利用3年时间拆迁,利用5年时间分期分批完成道清、南岭、大通沟、松树、湾沟、苇塘、石人等11片棚户区改造,总占地面积57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
      各级政府为了把棚户区改造这项“民心工程”抓实抓好,对棚户区拆迁居民实行优惠政策:
      1、对于回迁安置多层楼房的,安置各类户型房屋超出被拆迁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按86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交纳扩大面积款;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外的,按实际销售价交纳扩大面积款。基础层(一层或六层)原面积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其他楼层须交纳楼层差价。拆迁面积超出回迁安置面积部分,按拆迁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对特困户免收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免收4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特困户、低保户同时还可以优惠价享受一般回迁户所享受的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
      3、无力交纳扩大面积优惠价款且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以内的特困户、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为公产,待回迁后按廉租房交纳租金;如无力交纳廉租房租金,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记帐。
      4、在被拆迁改造的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比照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6、对特困户和低保户的确认,由区政府会同市民政、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7、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建国后残疾军人和三级以上残疾人的院前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拆迁安置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和50%给予确认产权,但不再享受其它住房优惠政策。
      8、白山市沉陷区未转化为C、D级的A、B级受损户,本着就近搬迁安置的原则,一并纳入到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来安置解决,其原在沉陷区项目中应享受的维修加固补贴待遇继续享受,同时享受煤矿棚户区相关政策。
上一篇文章: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