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之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7条(1997年11月1日)。 3、办事程序:(1)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手续,经工作人员审查同意后,建设工程管理处相关科室受理。(2)建管处现场踏察合格后,领导会签回复窗口;(3)审批窗口负责人审理盖章发证,申报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办事条件: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和标准:吉省价收字[1996]22号和吉财综字[2004]1047号。定额直接费0.75‰;总造价人工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1‰收费。 7、数量限制:无。 8、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原件;(2)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3)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中标通知书;(4)施工许可证申请表;(5)勘察设计、施工合同;(6)监理合同;(7)拆迁许可;(8)开工报告及施工现场人员核准。 9、办理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之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审批 2、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2001年6月13日) 3、办事程序:(1)申报人到服务窗口申报,经工作人员审查同意后,传递到拆迁管理处(2)拆迁管理处现场踏查合格后,领导会签回复窗口,窗口负责人审核、盖章发证。 4、办事条件:(1)拆迁申请、拆迁计划、拆迁方案;(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范围图;(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款证明。 5、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和标准:吉省价经字(2001)20号文件。住宅每户252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20元。 7、数量限制:无 8、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1)拆迁申请、拆迁计划、拆迁方案;(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范围图;(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款证明。 9、办理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之三: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2、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建城(1995)385号第16条、第4条。 3、办事程序:(1)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手续,经工作人员审查同意后,建设工程管理处相关科室受理。(2)建管处现场调查后,领导会签后办理审批结果。 4、办事条件:(1)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5)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管人员的职称证书;(7)需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证件。 5、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7、数量限制:无。 8、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1)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5)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管人员的职称证书;(7)需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证件。 9、办理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之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核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字[1994]482号)和吉林省政府吉政发[2005]33号文件。 3、办事程序:(1)申请人申报相关手续,经工作人员审查同意后,建管处相关科室受理。(2)相关科室进行现场踏查合格后,核准备案。 4、办事条件:(1)年度施工计划备案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承诺时限:5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数量限制:无 8、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1)计划部门批件;(2)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3)土地部门批件;(4)银行资信证明;(5)监理委托合同;(6)勘察设计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 9、办理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之五: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9号令(2006年5月27日)。 3、办事程序:申请人到服务窗口申报此项目审批,工作人员审查资料齐全后进行微机录入登记盖章后,报吉林省测绘局审核批准。 4、办事条件:(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2)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5、承诺时限:上报件。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数量限制:无。 8、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2)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9、办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