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共八项): (一)、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终止、改变建设用途审批 1、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终止、改变建设用途审批 (1)项目名称: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终止、改变建设用途审批 (2)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0号“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颂、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的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时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3)办理程序: | | 经营性用地 | | 国有土地出让 | | | | 地产处 | | 利用科 | |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 | | | | | | | | | | | | | 地籍科确权 | | 监察 处罚 | | 用地户提供权属证明,并备齐所需资料,填报立项审批单 | | | | | | | | | 由利用科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察(规划处、土地估价所、土地收储中心) | | 土地证 | | 没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报利用科审批 | | 由利用科审核平面图,确认面积及评估报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地产处组织现场踏察,参与单位:地产处、土地监察、地籍科、评估所 | (4)申报材料: ①用地申请书; ②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③资金到位证明; ④计划委员会批复文件; ⑤被动迁单位(个人)协议书; ⑥土地利用现状图; ⑦散装水泥证明; ⑧挂牌前期预算; ⑨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省(市)批复; ⑩法人身份证明; Ⅱ委托书。 (5)承诺时限(上述材料齐全的): ①划拨7个工作日; ②出让(招、拍、挂)在30个工作日; ③改变用途20个工作日。 (6)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一律用A4纸(图纸除外)各需3份 2、划拨土地使用权(八道江分局办理) (1)项目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 (2)申请材料: ①建设单位用地申请 ②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建设项目备案证明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年度投资计划 ④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⑤图件: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位置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⑥土地权属资料(属于批次用地的,附原批文及批复后的图件;属储备土地的,附土地储备协议;属存量建设用地的,附权属证明材料 ⑦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⑧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程序: 用地申请呈报→内部会审→用地批复→缴纳有关费用→发文 (3)办理时限: 在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临时用地审批 1、临时用地审批(耕地除外) (1)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2)流程(项目)批准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3)流程(项目)批准法定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004年8月28日)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日)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耕地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流程(项目)审批程序: ①审批受理。耕地保护科接到用地单位的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②现场踏查。耕地保护科有关人员现场踏查,确定征地面积、地类等有关事项。 ③勘测定界。市规划处及时进行勘测定界,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技术图纸。 ④收缴费用。具备审批条件后,核算应缴费用,同时把费用单转交财务科。 ⑤上报批件。财务科将完费单交耕地保护科后,耕地保护科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用地报件。 ⑥审批工作。耕地保护科组织相关科室会审。会审通过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市局耕地保护科拟进大厅一人,负责临时用地、村办企业用地接件审查、配合大厅人员现场踏查。 (5)流程(项目)需用地单位提供的要件: ①临时用地申请(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②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③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临时用地,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④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3份); ⑤由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⑥用地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设计图(原件3份) (6) 承诺时限: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十个工作日办结,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2、临时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八道江分局办理) (1)项目名称:临时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2)应提交的资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③委托代理登记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⑤承租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其他有关资料。 (3)办理程序: 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内部会审→呈报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4)工作时限: 在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说明: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权在省国土资源厅,市级没有审批权。市级只负责组件上报省厅批复。不需进大厅。 (四)、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审批 说明: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权在省国土资源厅,市级没有审批权,不需进大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审批(2公顷以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审批(2公顷以下)。 (2)流程(项目)批准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3)法定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004年8月28日)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日)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公顷以下(含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二公顷以下(含二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二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流程(项目)需用地单位提供的要件: ①项目需占用林地的,需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4份); ②项目涉及未批先占违法用地的,需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复印件5份),并由执法监察部门签字确认; ③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4份); ④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5份); ⑤由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⑥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村镇选址意见书(复印件5份); ⑦用地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设计图(原件5份) (4)流程(项目)审批程序: ①审批受理。耕地保护科接到规划科转来的预审报告书后,予以受理。 ②现场踏查。耕地保护科有关人员现场踏查,确定征地面积、地类等有关事项。 ③勘测定界。市规划处及时进行勘测定界,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技术图纸。 ④收缴费用。具备审批条件后,核算应缴费用,同时把费用单转交财务科。 ⑤上报批件。财务科将完费单交耕地保护科后,耕地保护科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用地报件。 ⑥审批工作。耕地保护科组织相关科室会审。会审通过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5)缴费标准: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1 | 用地管理费 | 0.60元/? |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 (6) 承诺时限: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办结,并通知用地单位。 (六)、核发选矿许可证(含变更)(省厅发证 ) (1)项目名称:核发选矿许可证(含变更)(省厅发证 ) (2)审批依据: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03年9月27日省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二十一条。 (3)审核程序: ①选矿申请人持有关要件向大厅申请受理; ②矿产资源管理科审核; ③局集体会审会会审; ④相关人员签批; ⑤大厅窗口放件。 (4)申报材料: ①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的核准文件; ③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选矿工艺设计或者方案; ④《选矿工艺方案》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⑤与选矿厂建设规模想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⑦安监部门对独立选矿厂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 ⑧证明矿石合法来源的购货合同;供货方采矿权设置情况(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场踏查报告。 (5)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七)、地质灾害工程设计批准 法律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未通过的,提出修改、补充意见,退回窗口,告知申请单位修改、补充 | | 申报材料: 1、设计单位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任务书; 3、设计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委托合同书;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书。 | (八)、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及审核 1、 探矿权转让审批及审核 (1)项目名称:探矿权转让审批及审核(说明:探矿权转让审批及审核在省厅。市级无权审批及审核。由政务大厅负责接、退、发件工作。接件后,转回科室,在规定期限内(许可机关未制定审批期,我科初步定为30个工作日)进行复核等工作后,经会审,将结果转回大厅,告知报件人)。 2 、采矿权转让审批、审核 (1)项目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审核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 (3)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4)审批、审核程序: ①转让双方持有关要件向大厅申请受理; ②矿产资源管理科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核、审批手续; ③矿产资源管理科初审、复核; ④局集体会审会会审; ⑤相关人员签批; ⑥大厅窗口放件。 (5)申报材料: ①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②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③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完费的证明材料和纳费收据复印件; ④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完税证明和纳税收据复印件; ⑤采矿生产满一年,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⑥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⑦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包括:(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2)标的,即采矿权名称;对标的具体描述。包括:包括当前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矿区范围坐标(开采上、下限)、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收益分配比例等;(4)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5)受让人对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6)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7)必要的说明。(8)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10)评估报告和评估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11)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12)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6)办理时限:审批项目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办结;审核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