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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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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认定
  法律依据
  《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2号),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办理程序
  1.申报人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市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市就业服务局对经材料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考察评估意见,对材料不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3.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对考察评估合格的申报单位下达批复,同时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对考察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
  办事条件
  市属单位新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原有机构增加职业介绍服务项目;拟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或原有企业增加职业介绍服务项目。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数量限制:无
  申报材料
  (一)新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递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到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市政务大厅)领取;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明确业务范围);
  4.场地证明(面积约15平方米,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5.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二)原有企业或机构增加职业介绍项目的递交如下材料: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
  4.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租赁协议)
  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情况:无办件
 
 
  二、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办事条件
  具备办学资格的公民和单位(在市工商局注册的机构)。
  办理程序
  1.申报人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市政务大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向申报人下达同意筹备设立通知书;
  3.申请人将筹设材料报送给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筹设时间为半年;
  4.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下达“批准成立通知书”和“申办民办学校须知”材料,申请人按照“申办民办学校须知”的内容准备材料;
  5.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考察评估结论,并根据考察评估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6.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对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下达批复,同时发给《办学许可证》,对考察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
  承诺时限
  接到申请人的正式申办报告后15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数量限制:无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筹设办学材料,内容包括:(1)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综合材料:申办报告;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同意办学文件、本人身份证、所在地街道证明;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及教师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自有培训场所、设备证明材料,租赁场所和设备的租赁合同;验资证明;规章制度;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办理情况:无办件
 
  三、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法律依据
  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
  办理程序
  1.申报人向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
  办事条件
  驻白山市的所属各企业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数量限制:无
  申报材料
  1.《聘用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和《台港澳人员就业劳动合同》;
  2. 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护照及复印件、履历证明、从事该项工作的学历及资格证明;
  3. 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本国医疗机构或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4.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办理情况:无办件
 
  四、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法律依据
  1.《关于颁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2.《关于颁布〈吉林省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劳合字[1996]1号)。
  办理程序
  1.申报人向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办事条件
  驻白山市的所属各企业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数量限制:无
  申报材料
  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和《外国人就业劳动合同》;
  2. 拟聘用外国人的护照及复印件、履历证明、从事该项工作的学历及资格证明;
  3. 拟聘用的外国人本国医疗机构或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4.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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