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 一、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成立白山市人事局行政审批科(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科),在政策法规科加挂牌子。行政审批科负责受理全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向行政审批科授权,签订责任人授权书,明确责任,建立由行政审批科牵头负责,相关科室参加的运行机制,保证行政审批工作协调高效运转。 二、改革行政审批程序。对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八公开”服务、“三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八公开”是:行政审批事项公开、依据公开、条件公开、数量公开、程序公开、期限公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公开、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三制”办理是:窗口行政审批人员能够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即办制;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进入政务大厅快速通道或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由行政审批科牵头,局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参与,实行代办制;“一次性告知”是:行政审批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受咨询或接待投诉时,应当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全部有关事项,不得推托敷衍。 三、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跟踪调查。由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对已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和适时评价,并将意见反馈制定行政审批政策的相关科室和单位。 四、建立健全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对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制订具体规范、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办理制度。 五、制定行政审批人员行为规范,建立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制度。 六、完善白山市人事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凡经市政府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外,统一使用“白山市人事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原所有行政审批用章一律废止。“白山市人事局”印章、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印章不再用于行政审批事项。 七、建立行政审批行为监督制度。在行政审批科内部,建立相互制约的行政审批联审机制,建立局领导审批、纪检机构监察以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有效监督机制。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一、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行政审批科每半年向局党组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二、自觉接受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和市政务大厅的监督。 三、推行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在政务大厅全面实行“八公开”服务、“三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建立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中,既要方便当事人,又要制约权力运行。规范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和批准人员的岗位责任。对受理的行政审批即办件和限时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行政审批科科长审查批准或审查后报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分别签字、盖章。对一些重要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科牵头,协调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的科室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再报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批准。 五、成立市人事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集体领导和监督,对重大和疑难性审批事项实行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制度。 六、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网址、办公地点和承办人姓名,自觉接受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行政审批人员管理制度 一、明确岗位职责。根据行政审批类别,市人事局行政审批科设定每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一项或几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对该岗位的审批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二、制定行为规范。行政审批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恪守岗位,遵守大厅纪律,待人礼貌热情,全心全意为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服务。 三、提高综合素质。每项审批事项均设定一名主管人员和一名协管人员,为使每位工作人员都能熟悉不同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经常邀请有关专家传授相关业务知识和开展不同形式的内部培训。 四、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行政审批科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作业绩讲评,总结经验,创新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水平。 行政审批专用章及审批文书管理制度 一、用印范围。凡经市政府公告的我局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外,统一使用“白山市人事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原行政审批用章一律废止。“白山市人事局”印章、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印章不再用于行政审批事项。 二、用印原则。即办件和无争议的限时件,由行政审批科批准用印;重大、复杂、有争议,需经例会讨论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用印。 三、用印备案。审批时须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后,方可加盖“白山市人事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记录在案。 四、建立审批文书档案。对所有例会决定的审批事项按类别及年度归档,实行一事一卷,由专人负责管理。 行政审批科(审批人员)工作职责 行政审批科是市人事局综合管理本系统审批业务、具体承办纳入政务大厅审批事项的机构,对纳入政务大厅的项目审批有管理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审批,有权予以直接纠正,对进入审批程序但应由领导决定或集体研究的事项,有权中止审批,改交领导或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所有行政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忠实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自觉地维护部门和自身形象; 三、认真遵守人事编制纪律和政务大厅纪律; 四、严肃政策,不擅作主张; 五、严格审批,避免工作失误; 六、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处理各种矛盾。 行政审批人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执行《白山市人事局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坚持按章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务大厅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出现空岗现象。对因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离岗贻误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两次以上的调离审批岗位。 三、坚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不得出现推诿扯皮、为难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现象。 四、坚持依法行政和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谋取个人利益。 五、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自觉维护公务员形象,不得在政务大厅内作非公务性的事情。 六、认真审批,减少工作失误。发现一次工作失误的提出警告,发现两次工作失误的调离审批岗位,其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审批项目办理制度 一、冠以市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发证 文件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3号)、《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1]36号)。 审批政策:1、具有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O万元);2、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民营单位除外);3、有不少于5人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或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4、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及数量:书面申请1份(内容包括: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宗旨、发展前景、业务范围、申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姓名、人员构成、办公场所和相应设施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文件(民营单位除外)1份、工作人员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年检时需补聘用合同)、工作章程制度l份、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l份、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房屋者需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审批程序:1、持申请材料向市人事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2、市人事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3、由市人事局行政审批科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形成考察报告;4、符合条件的市人事局行政审批科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人事局行政审批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手续,属于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请人才中介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6、人才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人才中介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到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