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关于畜禽定点屠宰厂资格的审批 审批时限:市商务局在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畜禽屠宰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提供材料:建设(规划)批准证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事项咨询。申请设立畜禽屠宰厂,申请人应当事先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对畜禽屠宰许可的法定条件和标准、程序以及需要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等事项进行咨询。 第二步,申请事项告知。市商务局应将有关畜禽屠宰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事项进行公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步,申请事项操作。申请人按照市商务局提供的咨询事项到建设(规划)、牧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证件,自行组织建设,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办理《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及相关检验章。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模应当符合《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相应等级的要求。生猪以外其它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规模应当符合《吉林省牛、驴、羊、犬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和《吉林省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定》相应等级的要求。 第四步,申请事项审批。 申请人于畜禽屠宰厂(场)建设完工并办理相关证件后,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提交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设立条件的材料。市商务局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或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许可申请。对需要实地审查的事项,根据《省条例》规定的程序,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对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书面决定和相关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定点办申领《畜禽屠宰许可证》,申领材料包括:许可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许可批准书面决定书、建设(规划)证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等10个材料,缺一不可。市商务局在《畜禽屠宰许可证》上加盖公章后,将《畜禽屠宰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告知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2、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含变更) 审批时限:市商务局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法规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提供材料: 合同、章程审批: 1)中国投资者的主管部门(与合同、章程审批部门同级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外国投资者(指外资企业)出具的申请报批文件(原件) 2)合同、章程中、外文本(原件) 3)董事会成员名单(职业、单位、职务、永久地址、电话)、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附有每个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名单上的签字字样和合同、章程签署人签字 4)中外投资者对其参加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文件(原件) 5)中国投资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对董事会成员不在党政机关任职的证明文件(原件) 6)中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法定代表的法律地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附带有效签字字样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中外投资者的法定代表对文件签署人的授权书有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签字字样,并注明被授权人、授权期限、现工作单位、职务(附有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8)外国投资者的所在国家和地区银行对该投资者的有效资信证明(原件) 9)国家安全部门对企业选址的批件(原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的核准文件(原件) 11)外方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清单(包括机器、设备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标准) 12)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文件(原件) 13)涉及特定行业的项目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件(原件) 1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1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16)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意见 上述文件如有外文书写的,须译成中文,由译者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根据需要还可向申请者要求提供其它资料,如公证材料、资产负债表等。 合同、章程变更审批: 1)行业主管部门报给市商务局的申请文件(原件),文件要说明变更理由和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详细条款 2)企业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关于变更的申请文件,内容要详细具体(原件) 3)企业董事会就变更事项形成的董事会有效决议(原件)或执行董事的决定(原件),合同规定重大事宜要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需全体董事的有效签字 4)企业投资者关于合同变更协议(原件);修改协议应包括变更理由、变更事项、变更前后具体条款及权利和义务等项内容 5)变更前的企业合同、章程(审核后退回) 6)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审原件存复印件) 7)审批部门关于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的批复文件 8)原批准证书正本及其副本原件(不涉及批准证书内容变更的,只需副本原件,审核后退回)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原件存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签署意见的,还要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书(原件),授权书要写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时限 除以上共同材料外,视变更内容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需附工商局关于新名称的核准证明(原件) (2)法定地址变更:需附国家安全部门的厂址认定证明(原件) (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拟增资的需附新增资部分的出资计划,列明出资期限、金额和出资内容。中方投入涉及国有资产的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涉及土地投入的,附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审原件存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需减少注册资本时,申请报告要写明充分的减资理由,并附审批机关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减资程序按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5)外经贸法第366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办理。 (4)股权变更:要提供股权变更所涉及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涉及股权变更的原投资者对转让股份要签署认可意见。新加入的投资者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地位证明、企业资信证明(原件及其译文)以及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这些材料原文为外文的要附有中译文。 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向审批机关提出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申请。此种情况,除附验资报告外还需另附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资的证明材料。 股权变更审批,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资发第267号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执行。 (5)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变更:要附投资者对新旧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的委派或撤消文件(原件及译文),新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国籍、委派方、本人签字)以及简历。 (6)企业提前解散:由于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时,经合营双方协商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解散企业。拟提前解散的企业要附企业资产负债表。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给守约方带来损失,违约方又不出具关于提前解散企业意见的,守约方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前解散企业。此种情况,须附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前来商榷提前解散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提前解散(包括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企业合同)或企业经营期满,都必须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 有关合同、章程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上级部门的,有关合同、章程变更需由市商务局初审后上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程序: 在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市商务局出具批复文件(含变更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变更涉及证书变更的,换发批准证书)。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3、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本级) 审批时限:市商务局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法规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提供材料: 1)主管部门报给审批部门的申请文件(原件),文件中要说明变更理由和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详细条款 2)企业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关于变更的申请,内容要详细具体(原件) 3)报送企业董事会就变更事项形成的董事会有效决议(原件)或执行董事的决定(原件),合同规定重大事宜要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需全体董事的有效签字 4)企业投资者关于合同变更协议(原件);修改协议应包括变更理由、变更事项、变更前后具体条款及权利和义务等项内容 5)变更前的企业合同、章程(审核后退回) 6)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审原件存复印件) 7)审批部门关于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的批复文件 8)原批准证书正本及其副本职工作原件(不涉及批准证书内容变更的,只需副本职工作原件,审核后退回) 9)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原件存复印件) 10)代表人不能直接签署意见的,还要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书,授权书要写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时限 除以上共同材料外,视变更内容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需附工商局关于新名称的核准证明(原件) 2)法定地址变更:需附国家安全部门的厂址认定证明(原件) 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拟增资的需附新增资部分的出资计划,列明出资期限、金额和出资内容。中方投入涉及国有资产的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涉及土地投入的,附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审原件存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需减少注册资本时,申请报告要写明充分的减资理由,并附审批机关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减资程序按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5)外经贸法第366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办理。 4)股权变更:要提供股权变更所涉及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涉及股权变更的原投资者对转让股份要签署认可意见。新加入的投资者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地位证明、企业资信证明(原件及其译文)以及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这些材料原文为外文的要附有中译文。 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向审批机关提出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申请。此种情况,除附验资投告外还需另附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资的证明材料。 股权变更审批,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资发第267号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执行。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变更:要附投投资者对新旧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的委派或撤消文件(原件及译文),新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国籍、委派方、本人签字)以及简历。 企业提前解散:由于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时,经合营双方协商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解散企业。拟提前解散的企业要附企业资产负债表。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给守约方带来损失,违约方又不出具关于提前上级审批机关审批解散企业意见的,守约方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前解散企业。此种情况,须附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前来商榷提前解散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提前解散(包括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企业合同)或企业经营期满,都必须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 有关合同、章程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上级部门的,有关合同、章程变更需由市外经贸局初审后上报 审批程序: 在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市商务局出具批复文件(含变更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变更涉及证书变更的,换发批准证书)。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