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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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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管理:交巡警支队

  (一)机动车管理: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办理市区内机动车落籍、转移、变更、抵押、牌照发放、行驶证制作、换证;汽车改型的审批工作;车辆牌照的核发、换发、补发和异动登记工作。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3、办理程序:

  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

  (1)携带车辆注册登记必备材料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1号登记受理窗口进行登记初审并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2)初审合格后到检测线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3)检验合格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窗口3号办理上牌手续,按微机选号领取牌照号码。

  (4)经审核合格后,到档案管理窗口1号办理建档,送牌证管理岗6号窗口领取牌照,报业务领导岗5号审批合格后,按装牌照,拍摄照片。

  (5) 到档案管理岗6号窗口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条件和程序

  (1)持有关手续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受理窗口初审。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属私车的要出具原车主身份证明并复印。

  (2)初审合格后,到机动车检测线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3)经检验合格,出具交强险证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2号窗口办理转移手续。

  (4)过户车辆,双方车主同住一个地区的需要换行驶证,进行照相后,方可领取行驶证。

  (5)转出车辆,须将牌照、行驶证交回原车辆管理机关,领取临时号牌上路行驶。

  办理机动车变更、改型程序

  (1)持有关机动车变更、改型证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领填《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经车辆管理所审批,同意变更或改型,签注意见后,到检测线检验车辆。

  (3)经检验合格车辆,到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窗口3号办理变更,变更后的车辆参数应当与《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内同类型车辆参数相同。

  办理机动车报废程序

  (1)持废旧物资回收部门报废证明、牌照和行驶证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领填《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经检测站验车后,签注意见。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手续,交回牌照和行驶证,注销档案,领取注销车辆档案证明。

  进口机动车的办理程序

  (1)车主持原始购车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商检单》等有关手续(外地转入的进口车持有效的车辆档案)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领填写《机动车注册或转入登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经省厅交警总队车管所网上批准合格,签发《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证明书》,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按正常手续办理落户。

  (3)对本辖区过户转出的进口机动车,应先交验过户、转出的有关手续,无《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证明书》持车辆档案到省总队车管所进行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过户,转出手续。

  4、办事条件:

  申领机动车牌照时应向白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交存如下凭证:

  (1)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车管所辖区内的户口薄、身份证、居留证等)到车管所申领《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套,填写后加盖车主印章。

  (2)车辆来历证明(全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调拨单)。

  (3)车辆证明(国产车辆的合格证,指列入《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指《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及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等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进行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有上述新车来历凭证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并复印存档。

  (5)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凭证。

  (6)出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临时号牌领取的条件

  (1)转出白山市的注册车辆;补发号牌的白山市范围内的车辆。

  (2)车辆必须检验合格。

  车辆延缓报废的程序和条件

  (1) 车主向所在地车管所提交申请延缓报废报告及行驶证,申领填写《汽车缓期报废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 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审批同意,到检测线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到车辆科办理延缓报废手续,领取延缓报废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即可继续上路行驶。

  5、承诺时限:

  新车落籍、车辆转籍、过户、手续完备,一天时间内办理完毕。对手续不全的,民警做到耐心讲解清楚,待补齐手续后,一天时间内办理完毕。

  6、收费标准:

  根据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第1065号的规定,

  车辆办证收费标准如下:

  1、机动车号牌费100元/副

  2、摩托车号牌70元/副

  3、农用运输车号牌40元/副

  4、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登记证书每本均为10元/本

  5、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6、机动车抵押登记100元。

  (二)驾驶员管理: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的制作和异地转入、变更、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报名及培训单位和个人科目一、二、三的报考、约考。对机动车学习驾驶员以及复考人员科目一、二、三的监考。对培训质量实现监督检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3、办理程序和办事条件:

  初次申请领取驾驶证人员的报考条件和程序

  (1)年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凭本人身份证和1寸免冠照片6张,到市公安局车管所驾驶员受理岗“窗口”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及办理初领驾驶证业务流程的记录单,填写后,到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到业务受理岗窗口报名。业务受理岗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签发考试预约凭证,办理初领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签名、盖章后将申请手续和记录单一并送给驾驶员考试岗,在暂住地申请的,在申请人科目----考试合格后及时向其长住地车辆管理所发查询单。

  (2)考试岗按照约定时间给申请人考试,考试合格的在有关表格上签字盖章送档案管理,不合格通知补考,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综合表上签字、盖章。有疑问的报考试监督岗。

  (3)档案管理负责考试岗送来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在记录单上签字盖章后,送业务领导岗审批,有疑问的送业务监督岗。业务领导岗审批手续,符合规定的,在有关表格上签字后,签发记录单送档案管理岗,不符合规定签定签注处理意见退还业务监督岗。档案管理岗建立档案将档案及领导签发的记录单送计算机管理岗,计算机管理岗制证,并将证送给业务受理岗,业务受理岗将证发给申请人。收回考试预约凭证。

  驾驶证遗失补领条件、程序和时限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换证条件、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到驾驶员业务受理岗窗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持证人延期换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各县(区大队应及时到市局车管所为持证人换发驾驶证。

  军(警)驾驶证转地方换证程序和条件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合格后到驾驶员业务受理岗窗口办理换证。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和条件

  (1)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中国公民、外国(地区)人员,申请人应到驾驶员业务受理岗窗口交验原驾驶证及护照,并备有原驾驶证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复印件归档存查)。原驾驶证为外文的应由有权威性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由翻译机构盖章生效;

  (2)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接受身体检查;

  (4)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到驾驶员业务受理岗窗口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条件和程序

  有下列情况这一的,应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和审验的条件和程序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2)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3)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支队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电话3218089

  (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考试中心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承诺时限:

  驾驶证转籍、驾驶证补发、审验,手续完备的,一天时间内办理完毕。对手续不全的,民警做到耐心讲解清楚,待补齐手续后,一天时间内办理完毕。

  5、收费标准:

  (1)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标准:

  根据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第166号的规定收取。

  (2)根据吉省价收函字(2001)18号文件:

  驾驶证补证换证制证费:10.00元/人

  驾驶证转入换证制证费:10.00元/人

  驾驶证军转换证制证费:10.00元/人

  驾驶证境外换证制证费:10.00元/人

  驾驶证初考制证费:10.00元/人

  驾驶证增驾制证费10.00元/人

  (三)交通事故处理

  项目名称:交通事故处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报警电话:全市统一为 0439-122

  执法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办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执法民警资格: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执法管辖:

  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三、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事故处理流程:

  一、事故报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二)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三)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财产损失轻微,但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人无有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违法行为的。

  (五)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八)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九)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十)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案件受理

  (一)报案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二)赶赴现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同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简易程序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五)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六)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四、立案调查

  (一)一般程序处理

  1、发生下列交通事故,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2)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3)财产损失较大的;

  (4)财产损失轻微,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注: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

  (二)现场调查

  1、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2)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3)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5)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

  2、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当穿着反光背心,夜间可以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

  3、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6、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7、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五、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一)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情况、特征及车辆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三)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经办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检验、鉴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自主选择到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进行评定伤残等级。(八道江辖区内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到白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进行评定伤残等级,时间为每月16日)

  (二)尸体死亡证明检验: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三)未知名尸体的处理: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四)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六)告知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将检验、鉴定结果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察、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盖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要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八、处罚执行

  (一)处罚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一日折抵扣期限一日。不予暂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征处罚的,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对构成犯罪的处罚: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将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三)对专业运输单位的处罚: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需要给予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九、损害赔偿调解

  (一)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损害赔偿:

  凡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受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三)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员: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五)调解交通事故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十、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一)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依据

  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二)告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三)处罚、检验、鉴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

  十一、 其他规定

  (一)回避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现役军人事故处理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刑事、行政处罚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三)无名尸体赔偿费保存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四)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注:本文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07]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六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775.07元;
  200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641.13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352.64元;
  200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2700.6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8291.5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5.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6年度吉林省二十大行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2006年度吉林省二十大行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表

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全省

16583.00

1381.92

66.06

一、农、林、牧、渔业

7878.00

656.50

31.38

二、采矿业

22091.00

1840.92

88.00

三、制造业

16737.00

1394.75

66.67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1536.00

1794.67

85.79

五、建筑业

12299.00

1024.92

48.99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17964.00

1497.00

71.56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6807.00

2233.92

106.78

八、批发和零售业

13061.00

1088.42

52.03

九、住宿和餐饮业

11366.00

947.17

45.28

十、金融业

22747.00

1895.58

90.61

十一、房地产业

14762.00

1230.17

58.80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785.00

1398.75

66.86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0046.00

167.50

79.8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285.00

940.42

44.95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777.00

1314.75

62.85

十六、教育

17901.00

1491.75

71.31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5483.00

1290.25

61.68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740.00

1311.67

62.70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7364.00

1447.00

69.17

二十、国际组织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四)超限物品运输许可证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二、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市郊大队。

  三、审批单位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区、市郊大队负责本辖区内超限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跨县(市、区)以上超限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核准发证在2个工作日内。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承运超限物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超限物品相关技术资料(重量、外形尺寸等)。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由申办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向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提交齐备有效的超限运载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受理单位予以受理;不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办理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3、辖区公安交警大队登记运载超限货车载质量以及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宽、高、重量等技术数据,并现场勘察核实运输车辆、运载物品、本辖区通行路线。   

  (三)核发通行证:

  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本辖区内运输超限物品的,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区、市郊大队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通行证;跨县、市、区以上运输超限物品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通行证。

  七、公章 

  “白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章”  ;

  “xx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章”。

  八、文书

  使用支队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附:超限物品运输许可证审批表

超限物品运输许可证审批表

申报人(单位)

 

车辆类型

 

车辆号牌

 

运输物品名称

 

运输物品数量

 

运输物品质量

 

运输物品长宽高

 

运输目的地及路线

 

申请原因

 

 

                   申请人(单位)名章(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意见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审核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五)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站点设立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市郊大队。

  三、审批单位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站点的审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本辖区内跨县(市、区)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站点及八道江区内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站点的审批。

  四、审批时限 

  县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站点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单位协同相关部门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站点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单位协同相关部门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白山市城市公交客运线路、场站点设立审批表》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

  申报单位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和文件,填写《白山市城市公交客运线路、场站点设立审批表》向所属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受理单位予以受理;不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办理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三)勘查现场:

  审批单位必须派专人到现场勘查,并收集相关数据。

  (四)符合许可条件的,办理城市公交客运线路、场站点设立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申请人必须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七、公章

   “白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章”  ;

  “xx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章”。

  八、文书

  使用支队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附:《白山市城市公交客运线路、场站点设立审批表》

白山市城市公交客运线路、场站点设立审批表

 

申报人(单位)

 

客运线路

 

通行区域

 

有效时间

 

站点名称

 

申请原因

 

 

 

                   申请人(单位)名章(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意见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审核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受理、审批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大队。

  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核准发证在1个工作日内。 

  四、通行证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长期通行证:长期需要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本辖区的车辆所有人,可办理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一个月。

  (二)临时通行证:需要临时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可办理临时通行证,期限为1至3天。

  五、办理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一)办理禁行区域通行证的车辆需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投保交强险,同时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

  (二)办理长期通行证,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申请、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三)办理临时通行证,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申请、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提、送货单据内容(如物品名称、途经路线、目的地等基本情况)。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由申办人向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提交齐备有效的材料及申请。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受理单位予以受理;不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办理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三)核发通行证:

  辖区公安交警大队受理后,需派专人现场勘察申请车辆的通行路线,并根据辖区道路状况指定禁行区域通行路线、时间,核发长期或临时通行证。

  七、公章 

  “白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大队章”  ;

  “xx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章”。

  八、文书

  使用支队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

  二、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市郊大队。

  三、审批单位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本辖区内剧毒化学品公路通行证的审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辖区内跨县(市、区)公路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公路通行证的审批。

  四、审批时限

  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公路运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跨县(市、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公路运输需要勘查核定行驶线路的,在2至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二)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三)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五)驾驶人的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六)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六、办理流程

  (一)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领,也可以提出异地领证的书面申请(涉及禁行路线、区域的除外),并填写《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异地申请表》,经同意后由运输目的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二)运输目的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异地领证书面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异地领证申请的,及时告知运输单位向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异地领证申请并书面委托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被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委托。跨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一律不得申请异地委托。

  (三)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受理单位予以受理;不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办理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

  2、对其它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以批准签发《通行证》。

  3、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扣防护品后,重新受理申请。

  4、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的;运输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五)符合许可条件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通行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公章

  “白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章”  ;

  “xx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章”。

  八、文书

  使用公安部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八)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市郊大队。

  三、审批单位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市郊大队负责本辖区内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审批。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白山市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审批表》。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

  申报单位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和文件,填写《白山市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审批表》向所属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受理单位予以受理;不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办理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三)核发:

  符合许可条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白山市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证》。
  七、公章

  “白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xx大队章”  ;

  “xx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章”。

  八、文书

  使用支队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附:《白山市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审批表》

白山市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审批表

申报人(单位)

 

临时停车场地点

 

设置区域

 

使用时间

 

用途

 

申请原因

 

 

 

                   申请人(单位)名章(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意见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审核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九)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审批

  一、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

  二、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市郊大队。

  三、审批单位

  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白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审核。

  四、审批条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申办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并取得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五、审批的程序及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1、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有关特种车辆使用性质的有关依据。

  2、车辆所有人到受理部门领填《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3、依次由所在辖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逐级签署审核意见。

  4、车辆所有人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受理登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进行审核后,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车辆所有人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吉林省交警总队办理审批事项;由吉林省交警总队审批后,统一核发《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六、审批时限:受理之日当天办结。
   

  (十)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二、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市郊大队。

  三、审批单位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市郊大队负责本辖区内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审批。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审批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道路挖掘施工的,由申请人提供当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下达的工程中标书、城管部门的审批手续、道路挖掘申请书、规划部门红线图副本、施工方案及施工现场的管理措施意见书。

  (二)申请道路占用的,由申请人提供占道申请书(房屋改建、扩建、改型须提供规划部门的红线图副本)。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受理部门申报。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受理单位予以受理;不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办理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三)勘查现场:

  审批单位必须派专人到现场勘查,并收集相关数据。

  (四)符合许可条件的,办理占道挖掘施工手续,同时告知申请人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公章

  “白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xx大队章”  ;

  “xx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章”。

  八、文书 

  使用支队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附:临时占用道路施工审批表

临时占用道路施工审批表

申报人(单位)

 

临时占道地点

 

占道范围

 

占道时间

 

施工用途

 

申请原因

 

 

 

                   申请人(单位)名章(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意见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审核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治安管理:治安支队

(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1)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505号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活动规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核发许可决定书,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2)办理程序。

  ①审查材料,核实情况;

  ②做出决定;

  ③送达备案。

  (3)办事条件。

  报批-审核-回复

  (4)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审批材料。

  1、书面申请,以及活动承办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相关合法身份的证明。

  2、法律、法规规定举办的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注明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

  3、使用场地的出租、出借证明及场地平面图。

  4、室内举办的活动,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建筑物场馆出具的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文书,临时搭建的设备或设施应提供安全合格证明或技术检验部门的合格检测文件。

  5、活动举办方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责任人的资料。

  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1)法律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服务经济建设便民利民措施》规定: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2)办理程序。窗口接件?形式审查(即时)?受理(受

理或不受理)?实质审查?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发证

  (3)办理条件

  报批-审核-回复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0元

  (6)审批材料。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

  6、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3、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法律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服务经济建设便民利民措施》中规定:由县(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2)办理程序。窗口接件?形式审查(即时)受理(受理或不受理)实质审查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发证

  (3)办理条件。

  报批-审核-回复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0元

  (6)审批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3、公安部出具的企业刻制的公章符合公安部标准的证明;

  4、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公章刻制企业位置平面图;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8、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10、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11、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证明。

  4、烟花爆竹运输许可

  (1)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办理程序。窗口接件?形式审查(即时)受理(受理或不受理)实质审查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发证

  (3)办理条件。

  报批-审核-回复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6)审批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死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书

  (1)法律依据。

  《吉林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服务经济建设便民利民措施》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2)办理程序。

  窗口接件?形式审查(即时)?受理(受理或不受理)?实质审查?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发证

  (3)办理条件。

  报批-审核-回复

  (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0元

  (6)审批材料。

  1、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审批档案,一式三份,按档案要求内容认真填写(包括旅馆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自然情况登记表、旅馆建筑平面图等)。

  2、房屋建筑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有关证明。

  3、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证明。

  4、旅馆未单独供热的须出具白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处核发的《锅炉使用证》,使用证超过一年以上的同时需要提交该部门核发的《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同时出具该部门核发的《司炉工证》。

  5、旅馆不使用锅炉的需要提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负责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

  6、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6、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二日内,主管机关将许可决定书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附:不许可的理由)通知其负责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批准。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2)办理程序。窗口接件?形式审查(即时)受理(受理或不受理)实质审查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发证

  (3)办理条件。

  报批-审核-回复

  (4)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6)审批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出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书。

  7、核发枪支运输许可证告知书

  (1)法律依据。在省内运输的由运往地市(州)公安机关审批,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跨省运输的,经运往地市(州)公安机关审核,由省公安厅审批,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2)办理程序。

  (3)办理条件。

  报批-审核-回复

  (4)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6)审批材料。

  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需运输枪支弹药的有关证明文件。

  3、运输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及运输时间、路线、方式。

  4、封闭式运输车辆情况,经办人、押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5、押运人员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

  8、金融、邮政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告知书

  (1)法律依据。

  (2)办理程序。一级金融营业场所由单位申报省厅批准;二、三级金融营业场所由单位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办理条件。

  报批-审核-回复

  (4)承诺时限。

  1、申请审批时限10天。

  2、工程验收时限10天。

  (5)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6)审批材料。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议案或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6、金库、保管箱设施、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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