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寺院、宫观、教堂除外)
(1)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30日内,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办理程序。
①审查材料,核实情况;
②做出决定;
③送达备案。
(3)办事条件。
场所设置合理,人员资质合法。
(4)承诺时限。
承诺30日。
(5)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