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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安监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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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局机关工作秩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1.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对全局工作负全责,副职领导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并向局长负责;科长(主任)对各科(室)工作负全责,副科长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并向科长负责。
  2.局长(科长、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局长(科长、主任)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指定一名副职(未设副职的科室可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代行局长(科长、主任)职责,并对全局(科、室)工作负全责,至局长(科长、主任)正常履行其职责。
  3.实行“逐级汇报工作”的制度,原则上个人不得越级汇报工作。
  4.各类上行、下行文件均以局名义行文,局长审定签发。具体行文程序按照《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文管理规定》办理。
  5.各科室和个人以局或局领导的名义对外商谈工作、联系业务、签定协议(含口头协议),要征得局领导的同意和授权。
  6.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不超越职权行事。
  7.局财务经费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科室不得私开帐户,私设“小金库”。
  8.实行重要事项“会议票决制度”。
  9.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未经授权,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提供资料。
  10.实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执行。
  11.人事及干部任免按照人事、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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