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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交通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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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市政府交通职能部门的作用,保证依法行政及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在全市交通系统贯彻实施,不断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行业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坚持政令畅通,深入实际,服务基层;坚持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团结奋进。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办及局属市运管处、公路处、海事局(下称“本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开展各项工作;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成员职责

  第五条  实行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局长主持交通局行政全面工作,向市政府负责。局长出差期间,根据职位代理实施办法由代理工作的领导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本局进行对外活动。对分管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负全责,工作中应尽职尽责、不卸责、不揽权、不越位。

  第七条  本局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本局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和健全内部各种会议、议事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九条  全局经济和发展计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财务预决算草案、重要规章制度、人事任免、大额经费开支、重要行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行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本局相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定试行公示和听证制度,有条件的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局长协商处理后,向局长报告。

  第十条  各部门提请本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局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门调查、研究或论证评估,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部门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县区交通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本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十二条  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开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文件起草后应经局法规科初审再按程序审批发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绩效考核和行政过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本局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内部协调,积极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试点。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十五条  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等事项,形成本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十七条  必须认真落实本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本局报告执行情况。局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和开展检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计生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十九条  加强全市交通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工作或具体行政行为;县区交通局有权对本局及本局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本局领导同志及各处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十一条  要实行政务公开,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处室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局务会议(党政联席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专题会议、行政工作例会、职工大会等会议制度。具体规定执行《白山市交通局行政会议制度》。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制定《白山市交通局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五条  要注意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县区交通局报送本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七条  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交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本局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地参加上级及本局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执政水平。

  第二十八条  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带头执行廉政规定,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尽量减少基层陪同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上级和本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下属单位安排的照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各类秘密文件、内部政务活动、涉外活动、档案、涉密的资料等及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和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必须坚决执行本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局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局组成人员代表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本局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长同意。

  第三十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局主要领导、三名以上局领导一般不应同时休假或外出。副局长外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局长报告。局领导及机关科室负责人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局分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要规范工作和行政行为,增强  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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