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山政发【2004】8号)和《吉林省建设厅工作规则》(吉建办字【2005】32号),制定本规则。 二、房地产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和服务型机关。 三、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各项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接受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工作职能 五、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房地产政策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业政策、法规。 2、研究拟定我市的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地方性行政规章。 3、指导各县(市)以及中、省直企业研究拟定本地、本部门的房地产管理规定。 (二)房地产行政管理: 1、对全市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综合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2、负责全市的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 3、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令第46号和建设部令第101号规定,负责查处和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全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具体负责审核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要件和审批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负责商品房面积计算管理,按照国家的测绘规范和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对全市的商品房面积进行计算管理,查处商品房面积“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 6、负责全市各类危旧房屋安全监督、检查、鉴定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类危旧房屋的安全检查、监督、鉴定工作,指导房屋所有人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7、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行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物业管理标准,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定;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评定、认证、年审、审批和报批。负责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和管理。 8、负责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全市房改方面的方案、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计划、建设与管理。 (三)城市供热和燃气管理: 1、负责全市城市供热和燃气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供热、燃气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市有关城市供热、燃气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供热和燃气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供热管理、燃气方面的规章制度。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集中供热、燃气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4、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和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培训技术人才。 6、负责对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的审查核准、发证工作和新建热源的审批工作。 7、负责对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对燃气、供热企业的安全管理。 (四)直属单位行政管理: 1、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财务、信访,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工队伍培训工作。 2、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其它有关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六、房地产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房地产管理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助理调研员协助局长或副局长分管处理某方面工作。 七、局机关科室负责人、直属各单位主要领导都应对局长负责。同时,日常工作应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汇报。局长决定的事项,机关有关科室、局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也应报告分管副局长。 八、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临时遇到重要事项或紧急突发事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由副局长分工负责办理。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九、房地产管理局领导成员要认真抓好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决定、政令的组织实施。副局长要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加以解决。分管领导不在时,其他领导有责任为其处理和解决一些问题。 十、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的领导要属尽职守,认真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涉及科室单位之间的问题,提倡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再请求局领导,不应随意上交矛盾。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一、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属房地产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抄报市政府,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十三、提请市政府、市人大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按市政府立法计划组织专业科室、单位起草,由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先期论证和修改审核,最后由办公室行文报市政府。 十四、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内部依法行政和所属委托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 十五、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十六、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七、根据市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提出的要求,研究确定年度全市房地产事业的重要工作及机关目标责任制,形成房地产管理局年度安排布局。 十八、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要按照局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并在每个季度末总结上报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重大工作事项的开展情况要随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专家咨询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十、重大工作部署、房地产管理事业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年度预算和重大资金支出等事关全局的事项,分别由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或上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建议应当充分调研、组织论证,做到既符合政策规定,又符合实际。每年年初都要就全局工作或有些方面的工作拟定专题调研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有的放矢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章 督查落实 二十二、实行督办制度,推动各项工作的决策的落实。 二十三、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职能科室和所属各单位要自觉地抓好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十四、督查的重点是:房地产管理局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和其它市领导机关及建设厅部署和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领导交办落实的其它事项。 二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实行督办通报制度,对按时优质高效完成工作的提出表扬,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行政监督 二十六、房地产管理局及其所属各单位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地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房地产管理系统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坚决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八、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并解决新闻媒体报道及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房地产信息网建设,凡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的重大事项,在不影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认真贯彻新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认真解决群众信访中提出的反映的问题。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房地产管理局实行全体会议、局务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房地产管理系统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二、房地产管理局全体会议: (一)局全体会议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确定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二)局全体会议由局长主持。 (三)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房地产管理局工作。 (四)局全体会议由局办公室组织并承担会务工作。 (五)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三十三、房地产管理局局务工作会议: (一)局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某位领导主持,视工作需要可吸收部分单位负责人和某项工作具体责任人列席会议。 (二)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党委或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科室总结汇报季度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就某项工作讨论研究具体意见供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讨论通过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建设厅的重要请示事项和工作报告;讨论提请市人大和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讨论基层县、市(区)请示的重要事项;其它需提请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提出,拟定会议讨论的议题和出席人员名单由局长审定。 (四)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协调、通知、记录及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五)局务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十四、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监察专员、助理调研员参加,视工作需要可吸收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主持。 (三)局长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全局以及机关经费支出使用计划;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局领导通报或衔接工作;研究基层的请示、报告事项;其它需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提出,拟交会讨论的事项和出席人员名单由局长审定。 (五)局长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协调、通知、记录及督办工作。局长办公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十五、房地产管理局专题会议: (一)局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监察专员、助理调研员出席,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和涉及的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局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主持。 (三)局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解决职责内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和解决基层工作中某些涉及面较大的问题;讨论审查有关审批事项。 (四)局专题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办公室主任参加并负责督办落实工作。 (五)局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 三十六、房地产管理系统工作会议: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 (二)以局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由分管业务科室在年初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由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并由办公室下达会议计划。对没有按年度会议计划而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召开的会议,仍按上述程序呈报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领导委托局长主持,各县(市、区)主管房地产工作的县(市、区)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局领导及机关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共同承办。 (四)以局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由局长或主管局领导主持,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务工作由有关业务科室与局办公室共同承办。 (五)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召开前1个月,具体承办科室应与办公室沟通,将其列为局长办公会议议题并经审定后筹办。 (六)以局名义或科室名义召开的系统专题工作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1个月将会议方案提交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并将其列为局长办公会议议题审定后召开。 (七)上述会议召开后,承办科室须将会议材料一式五份送办公室存档。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以局党委印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以房地产管理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及报市委、市政府和建设厅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由局长签发;对系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或联合下发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三十八、切实加强软环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理,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九、要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和服务型机关。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四十、大力提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切实解决房地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精简公务活动,提倡想大事、议大事、出实效。 四十一、精简文件和会议,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做到“三少”(少开会、少讲话、少发文)、“三短”(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三实”(重实干、办实事、求实效)。 四十二、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地加强自身建设,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他人的好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十三、严格遵守各项组织纪律规定,对局党委及相关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或组织内部提出,坚决杜绝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十四、干部出差要实行审批报告制度。局长出差、休假或出国,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其他局领导出差、休假或出国需经局长批准;科长出差或休假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副科长及其他同志出差或休假须经科长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出国由局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