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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发改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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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与健全发改委行政审批管理机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白山政发[2006]22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委行政审批24项(包括项目批复、审核、审验、核准、备案、确认、认定、核发等)适合本办法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第三条 我委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即委主任向行政审批科授权,签订责任人授权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由行政审批科牵头负责,相关科室参加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四条 行政审批科是我委内设的职能科室,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其职责是负责受理和办理市发改委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解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规定的咨询等。行政审批科在发改委领导下工作,同时还要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按照白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6]32号)要求,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市发改委管理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及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一律使用市发改委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 市发改委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由审批科编号发文。如:单方发文,编号为(白山发改审批字[2007]XX号);联合发文,编号为(白山发改审批联字[2007]XX号)。
  第七条 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发改委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即: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等全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采取服务对象定期评议,随机调查问卷,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政务”。
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符合我委行政审批受理范围的,而且申报材料齐全,具备审批条件的,审批科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通知书》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时领取审批文件的有效凭证。《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作为审批科受理文件的有效依据。
  第九条 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科一次性告知所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并填写一式两份《补充材料通知书》,申报人、审批科各一份。
  第十条 对于申报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批科窗口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填写一式两份《不予受理通知书》,申报人、审批科各一份,由审批科退还申报人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均应注明日期,审批科窗口工作人员经请示审批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二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我委所有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时窗口还要设立负责受理审批事项的桌牌。
第三章 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审批科的行政审批,实行即时办理制、例会办理制、限时办理制、联合办理制、特事特办制。
  (一)即时办理制:对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的行政审批和价格、收费项目,实行即时办理,当天办结。
其办理程序为:审批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初审后,对具备审批条件的,将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办理意见等内容输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并提出办理意见,报审批科负责人签批后,统一编号、行文、打印、盖章、发文、存档。
  (二)例会办理制:对申报材料齐全、具备审批条件,不需要现场勘察和专家评估论证的审批项目,可采取例会方式,进行一事一议,实行当天审批。
  其办理程序为:审批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初审后,对具备审批条件的,符合例会办理制审批的项目,将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办理意见等内容输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提出例会办理意见,经审批科负责人签批后,通知委内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例会,与审批科负责人共同研究项目审批事宜,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委内相关业务科室行文,报主管主任签批后打印,审批科统一编号、盖章、发文、存档,当天办结。
  (三)限时办理制:对办事程序比较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限制,以及需论证咨询、听证等较为复杂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批。
  其办理程序为:审批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初审后,对具备审批条件的,将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办理意见等输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给申报人,作为申报人领取审批文件的凭证。审批科负责人在《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上签批给需承办的科室。
申报文件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分送给委内相关承办科室签收,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承办科室按签批意见行文、打印,并负责送回审批科,由审批科编号、盖章、存档,通知申报人领取文件或邮递文件。
  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承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
  (四)联合办理制: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项目,要密切配合,并联操作。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其办理程序按第十三条三款办理。
  (五)特事特办制:对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涉及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或特殊时限要求的,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市政府有关文件(包括市领导批示意见)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可走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其办理程序为:审批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文件,打印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经审批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委主要领导审核后,快速传递,承办科室按审批科的要求时限,快速办结后,及时返回审批科,其程序按第十三条三款办理。
  第十四条 由发改委实施限时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受理之日起到作出决定之日止,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采取联合办理的,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到作出决定之日止,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十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报市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明确职责,具体办理期限规定如下:
  (一)审批科应在决定受理后,在当日提出办理意见;
  (二)承办科室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会签科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涉及二个以上科室会签的,要控制在二个工作日内;
  (四)审批科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委领导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需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取得回复意见。
  第十六条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如果规定工作日不能完成的,承办科室应当将委领导批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报送审批科,由审批科负责告知申报人。
  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需要评估论证、听证、招标、鉴定、评审、监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限时期限内。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承办科室应在《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上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审批科,由审批科告知申报人。
第四章 行政审批决定文件的领取及送达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行政审批科领取审批文件。
  第十九条 对没有领取的审批文件,审批科要在十个工作日邮递给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通知书》遗失,须由申报单位出具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到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领取审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批科要建立文件领取登记簿,对领取文件进行登记,主要包括:领取文件名称、份数、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名等。
第五章 建立协调、服务等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审批科要加强行政审批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办件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批科要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全方位的了解进展情况,并参加项目咨询、论证、评估、听证、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批科要加强与市直各部门、各区发改局的业务联系和指导工作,保持审批渠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 审批科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把好受理、初审、审核和审批关,实行责任追究制,首问、首办责任制,并纳入机关目标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批科要定期将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以及政务服务中心有关信息向委分管领导汇报,并通报给委内有关承办科室。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确认等各种表格,由审批科负责印制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审批科存档的文件要每半年送交委办公室,由文秘统一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审批科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举止得体、礼貌待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审批科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考核。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此前凡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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