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金亮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保护我们的环境 造福于子孙后代》(第1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更加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整治环境。今年3月5日,发布了《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见》(白山政发[2007]4号)。 文件要求,“十一五”期间全市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环境保护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把环境保护作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持在加快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 到2010年,松花江、鸭绿江、浑江等重点流域和市区及县城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9.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25800吨,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超过11000吨;全市地表水水质有所好转,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市区及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区域达到一级标准;城市(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农村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森林覆盖率保持在83%以上;辐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目前,各地各部门正在按照文件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和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一、在坚持发展与保护相协调方面采取四项措施 (一)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结合区域资源禀赋、生态状况、人口数量,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搞好生态经济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构建区域开发新框架和产业优化新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依靠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化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建设项目,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按照适度开发的原则,发展特色经济,把着眼点放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严禁过度开发和过度开采;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要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严禁开垦十五度以上坡地、过度放牧和各类破坏森林植被项目的开发。松花江、鸭绿江、浑江沿岸等重点开发区域,依据环境容量确定开发强度和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产业,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调整排污结构,在降低工业污染负荷的同时,大幅度降低生活污染负荷,为加快经济建设提供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内,严禁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十一五”期间,在林木业增值循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方面重点发展循环经济骨干企业。在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在江源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对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同时加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到2010年,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率达到5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三)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坚决抑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在重点河流和主要城镇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建材、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项目建设,并防止重污染项目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 (四)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凡编制土地利用、流域开发、区域开发的指导性规划,要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指导性规划草案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草案未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各类开发区和集中工业区的开发建设,编制建设规划时,要按规定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从今年起到2010年,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七项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原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基础上,制订并实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加强监管,坚决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2007年7月底前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在建的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限期恢复原貌,已建成的要拆除或搬迁。2007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同时,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的监督管理。环保、卫生、水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加强备用水源建设。 (二)以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松花江、鸭绿江和浑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市中心区、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要完成污水处理厂和超标工业废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环保部门定期调度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情况;发改委将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快完成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落实国家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努力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监管,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营机制;水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农业部门大力推广测土施肥和绿色农业生产技术,控制面源污染。 (三)以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继续建设热化、电化、气化工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燃料结构,减轻城市大气煤烟型污染。建立机动车尾气监管的部门协调机制,2007年底前完成在用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环保委托工作,严格机动车环保年检,发放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实施绿色覆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工业生产和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引进、使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四)以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快全市医疗废物处理站的建设。加大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快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 (五)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解决村屯“脏、乱、差”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开展土壤环境污染调查和土壤污染修复试点,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加强有机食品基地的建设和环境监管;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合理布局,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推广农村沼气和作物秸秆资源化,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六)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施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恢复和废弃、退役矿山修复工程建设。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七)以放射源监管为重点,保证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对在用放射源安全的监督管理,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统一回收放射性废物,严格电磁辐射设施及其活动的审批和监管,对造成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要限期整治。增加市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对三类以上流动放射源实行动态监控,逐步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使各类放射源处于严格监控状态。 (印章)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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