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新宝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江源区公安局41名民警工资待遇问题的反映》(第1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于2004年8月接收原通化矿务局企业转制的41名民警,在转制期间,通化矿务局与我区政府签定合同,合同规定5年之内转制人员执行原企业的工资,5年后再执行公务员工资。 41人转制我局工作后,他们提出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他们应该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为此,我局向县(区)政府请示,解决他们的工资待遇问题。后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转制民警已执行公务员工资。2004年8月至2007年1月之间的工资差额,也于2007年6月1日全部补发。 2007年7月3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高岩 13843960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