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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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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一规划市政府的行政立法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拟定市政府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和论证;负责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废止和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承办市政府授权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应用解释工作。
  (三)对市政府各部门拟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承办省人大、省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六)依照《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对市政府本级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七)承办市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指导、监督全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八)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九)整理和编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十)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工作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法制业务交流;负责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