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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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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国家农业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负责全市农业专项法规的调研、起草、协调和申报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事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税收和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

  (三)负责全市农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负责农村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农村审计等工作,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建议和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工作;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分工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能源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

  (六)组织农业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报审、指导、检查;指导全市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农业实用技术教育、"绿色证书"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组织制订主管产品的市级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化肥、农药等有关农产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流入本市的种子、农药、有关肥料产品的登记;组织监督农业方面的省、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认证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修造、农机供应和维修网络建设,以及农机科技推广、培训、社会化服务等农机化管理工作。

  (八)主管全市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农业工作的对外宣传;协调全市农业部门对外经济和贸易、农业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前、后期管理;组织农民劳务及农业技术的输出、涉及培训。

  (十)承担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协调农业、农机化、农村能源环保、蔬菜等项目资金和物资;负责全市农业系统专项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与跟踪审计。

  (十一)指导全委直属企业改革;负责委属企业法人资格及法人权利和义务的认定,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资、人事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