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和《关于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要求:一是成立县(市、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司法局、法院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司法局、法院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及司法所长担任。二是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排查本地区焦点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等。三是建立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司法所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基层人民法庭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四是建立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人民法院应根据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计划所确定的内容,确定资深法官参与培训,承担授课任务。五是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的反馈制度。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以副本方式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并告知原因。六是建立简单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制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或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七是建立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和诉讼调解制度。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旁听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同意的也可参与调解。八是建立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业务能力等,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并通过规定的程序考核任用。 为贯彻落实好两个《意见》精神,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召开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上,八道江区法院、八道江区司法局等部门和单位,从如何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相衔接等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会议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就如何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