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即时完成;不能即时完成的事项,最长办理时限不宜超过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法律法规规定10日内完成; 2、各类企业开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30日内完成; 3、企业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30日内完成; 4、企业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30日内完成; 5、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核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法律法规规定30日内完成; 6、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15日内完成; 7、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15日内完成; 8、个体工商户验照,法律法规规定5日内完成; 9、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法律法规规定15日内完成。
(二)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在下列时限内办理完毕: 1、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嫌疑物品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收缴、扣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处理,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行政复议,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 3、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申诉(投诉),须在5日内处理完毕;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申诉(投诉)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