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下岗职工证明》及有关表格式样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申领《下岗职工证明》的人员进行核实登记后签发。 (二)对象与条件 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的下岗职工,申请自谋职业的,应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解除托管关系后,再发放《下岗职工证明》。 (三)申领《下岗职工证明》,应提供下列有效材料 1、《下岗职工证明申领表》一式三份; 2、下岗职工名册; 3、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申请; 4、下岗职工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业收回《下岗职工证明》,交劳动行政部门注销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不再自谋职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下岗职工证明》有效期满的。 (五)有效期限 《下岗职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六)监督检查 1、《下岗职工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一经查出,有关部门有权吊销,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下岗职工证明》的,劳动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下岗职工遗失《下岗职工证明》的,应登报声明,持原《下岗职工证明申领表》,到原发证部门补办手续。 (七)负责科室 劳动力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