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担保或抵押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贷款额度按经营项目需要确定,最高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国家规定办法,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吸纳人数和经营项目,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