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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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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工作程序:
  ⑴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程序
  凡是地上地下留存的不可移动的历史文化遗存,统称文物单位,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文物的保 护管理工作。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上报国务院批准,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上报省政府批准,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县上报市政府批准,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县政府批准。以上均须经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审批。
  ⑵考古发掘的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确因需要的,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审批。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事先会同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文物调查或勘探工作,发现文物的,应逐级上报由文化行政部门处理;需发掘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批准;急需抢救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报省组织力量发掘,并补办手续。
  ⑶管理凡是文物均归国家所有,一旦发现应该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妥善保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特殊需要,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文物收藏应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废旧物资中的文物,并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凡文物涉外工作需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㈡法规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对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⑴发现文物隐慝不报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追缴的文物应交文物管理部门保管。
  ⑵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⑶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文物法的规定予以制止,并处以罚款。
  ⑷违反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文物法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工、拆除或罚款。
  ⑸私自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法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保管。
  ⑹文物经营单位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经营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认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其非法经营的文物。
  ㈢工作机构
  市文化局文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电话:321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