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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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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工作程序:
  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开办音像制品出租、另售、放映场所的申请。
  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⑴提交申请报告(写明申请项目、名称、地址、经营面积、人员、组织机构及章程)。
  ⑵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充许个人开办的项目,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证明。
  ⑶场地设施、器材设备资料。
  ⑷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使用证明。
  市文化市场收到上述有效报件后,到实地勘察,并要求有关业户,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达到标准后,经勘察合格,核发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由文化市场管理处发放《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单位,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省文化厅主管部门审批。  
  ㈡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㈢工作机构: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电话:321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