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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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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工作程序:
  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开办印刷业、打字、复印业及电子出版物制作场所的申请。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提交申请报告(写明申请项目、名称、地址、经营面积、人员、组织机构和章程)。
  ⑵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⑶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及证明。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收到上述有效报件后,到场所进行实地勘察,勘验合格后,15日内核发《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印刷厂、电子出版物制作,由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出版局审批。
  ㈡法规依据:
  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㈢工作机构:
  市文化市场管理处 电话:321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