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2002.10.15) 2.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04.23) 2 办理流程 3 办理地点 地税管辖分局
4 附报资料 4.1 新办服务型企业 1. 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资产负债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2 新办商贸企业 1. 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资产负债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3 现有服务型企业 1. 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企业财务报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4 现有商贸企业 1. 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 企业财务报表; 7. 企业工资支付(工资表);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5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三类资产”) 1. 书面申请; 2. 减免税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副本; 5. 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6.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7.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5、6、7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8. 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9.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10.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1.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2.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6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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